15年有期徒刑——死刑——13年有期徒刑

审理七年判了八次的交通肇事案

这是一起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的审案过程,一桩并不很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最终请示了最高法院才尘埃落定。在案件审理的7年里,法院共下达了8判决书(包括裁定书),最后结案时,肇事者的刑期已经过半。代理这一案件第三次重审中二审阶段郑晖的辩护律师夏卫民和吴允认为,由于外界的干扰,案件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到明了,犯罪嫌疑人经历了从生到死,从死到生的煎熬,这样的审理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这个案件说明,如果审判独立的司法原则不能得到坚持,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尊重,不仅超期审理和案件积压难以得到根治,宪法中尊重人权的规定也很难实现。

酒后驾车肇事断送大好前程
1997年12月5日晚,福州市。武警福建边防总队技术处参谋、时年27岁的警官郑晖,开着部队的一辆白色三菱旅行车外出与朋友聚会。酒酣人散时,7人中的5人已经喝了3斤56度的二锅头,个个酒劲儿十足,郑晖也不在话下。人在兴头上,交通法规也飞到了爪哇国。郑晖酒后驾车行驶在人多车杂的华林路、古屏路、八一七路、省府路、北大路上,没有出任何意外。车开到了西湖公园门口,一位老在人行道内对是否过马路似乎有些迟疑,郑晖下意识地躲了一下老人,但是车的右前角还是将人撞倒,郑晖对此毫无反应,继续前行。在距肇事不到500米的西洪路湖头街路口的时候,郑晖在躲避一辆自行车时又与另一儿童车相撞,他依旧没有任何反应,开车进了武警边防总队,停好车回到了自己的宿舍。几个小时以后,警察在宿舍里找到郑晖,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属酒后驾车肇事。在警察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郑晖开车肇事造成两死一伤,负全部责任。至此,郑晖才知道,第一个受害人叫黄德玉,是位年已古稀的老者;第二位受害人叫林武轩,是仅有20个月的幼童,两人均当场死亡,孩子的保姆受了轻伤。虽然郑晖只是觉得他开车时躲避过自行车、对其他均无印象,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发生的事实让郑晖先是震惊,随即悔恨不已。事发的第二天,郑晖被刑事拘留,第十天被正式逮捕。大好前程被一时的贪杯彻底断送。

一波三折审理交通肇事案
一位年轻警官开着军车将无辜的一老一少当场撞死,居然车都不停扬长而去,如此恶劣之事经媒体披露,引起了民愤。媒体没有忘记两月前发生在河南的张金柱案,郑晖一下就被当作“福建的张金柱”而口诛笔伐。至于革命烈士的后代、有着大好前程的年轻警官为什么会肇事,则少有人关心。在一片喊杀的民愤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黄德玉和林武轩的亲属也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审理中,郑晖悔恨之极,愿意尽力对受害者多做赔偿。1998年5月,鼓楼区人民法院以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郑晖及武警福建边防总队赔偿两受害人20万元。这是郑晖和受害人家属接到的第一份判决书。但判决后,三方均提起上诉,受害人亲属认为,河南的张金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福建的“张金柱”在事故发生时不采取制止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怎么能是交通肇事?法院应追究郑晖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武警福建边防总队则认为,受害人将自己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人是错误的,法院在开庭时未通知其到庭应诉也违反了审判程序。郑晖则认为,量刑过重。2个月后,三方接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是双方接到的第二个判决。
在鼓楼区法院重审期间,湖南省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交通肇事案,湖南株洲市金狮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赵湘杰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引起民愤。法院一审按照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赵湘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判决一出,郑晖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1998年10月,鼓楼区法院重审郑晖案时,依据原有的事实,更正了检察院起诉郑晖的“交通肇事罪”,做出郑晖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但对受害人亲属要求的民事赔偿没有审理。郑晖和受害人亲属拿到这第三份判决书后均无上诉,判决开始执行。
根据记者在访间的了解,受害人亲属认为这份判决十分不公正,郑晖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却没有以一命偿两命,附带的民事赔偿也没有审理,他们放弃了上诉,开始向到有关部门上访。在市领导的关注下,鼓楼区法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1999鼓刑裁定第1号裁定书以“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决定“本案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就在郑晖和受害者亲属接到第四份决定他们命运的判决书后不久,福州市检察院依据原有的事实,指控郑晖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2001上12月30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郑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两受害人(包括精神赔偿)各8万3千元。郑晖和受害人亲属接到的这第五个判决是张金柱案、赵湘杰案一审判决的再版。接到判决后,郑晖认为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受害者亲属认为,法院没有判武警福建边防总队承担连带责任,使其无法得到赔偿也提出上诉。2002年9月,省高级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福建省高级法院就郑晖案应如何定性向最高法院做了汇报。根据几次审理都认定的事实,最高法院对福建省高级法院做出了回复。2003年10月,省高级法院做出裁定,此案再次被发回重审。 这是郑晖和受害人亲属接到的第六个判决。这时,湖南赵湘杰案二审后已改为交通肇事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张金柱被判处死刑之后,很多有社会良知的媒体开始对法制社会中舆论的作用进行反思。这些对于郑晖案的审理都产生的积极影响。
2004年1月,受害者亲属和郑晖及武警福建边防总队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两位受害者15万3千元,郑晖给付4000元,其余由单位垫付。3月,福州市中级法院做出刑事判决:郑晖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郑晖拿到这第七个判决后,以“两位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判处13年刑期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很快,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了郑晖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本案的第八个判决。七年的八次判决,展现出独立审判与媒体干扰、领导指示相互搏奕、艰难前行的社会现状。

“故意”还是“过失”是定罪的关键
郑晖被判死刑之后,他的家人辗转找到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过湖南赵湘杰二审案件的夏卫民和吴允为郑晖的辩护律师。两位律师在此时介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他们反复研究案情以后认为,郑晖交通肇事案久拖不决,法律上的问题在于对肇事者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有模糊之处。另外,媒体炒作、领导指示也对案件产生了影响。案件审结之后,他们对这类案件审理中出现反复的原因,有了理深入的认识。
赵湘杰案和郑晖案的共同点都是在“在公共场合酒后驾车,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事后被抓捕归案”。对于这些肇事者如何定罪量刑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肇事行为的分析,是否可以认定肇事者对出现的严重后果持放任心态,就具有了犯罪的主观故意(间接),其行为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能证明具有放任心态,其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过失,其行为只能构成过失犯罪。具体是哪种犯罪,只能根据事实而定。在赵湘杰案和郑晖案中,事发前,赵湘杰是陪单位领导应酬客户而大量饮酒;郑晖是朋友聚会大量饮酒,他们都在单位表现不错,对社会也没有任何不满,只是大量饮酒后自恃驾驶技术高超造成恶性事故。他们在驾车之初并没有出事,而是在人多车多的路段安全行驶了一段时间以后才闯下大祸。在他们的意识里,自认为根本不可能发生任何事故。对于酒后使人判断力降低、反应迟钝的现象,两位律师请教了医学工作者,从而对饮酒过量引起人体变化有了更科学的认识。医学实验声明,人体过量饮酒后,在第一阶段,酒精溶入血液,引起神经功能的兴奋作用,大脑与小脑由于酒精的刺激明显处于紧张状态;表现在行动上,意识思维清楚,行动敏捷能够控制。第二阶段,由于脑神经的过度兴奋,转而首先是小脑进入抑制状态,但上于大脑仍处于兴奋,表现为思维清楚,记忆力减退,手脚有轻飘的感觉,动作不完全服从大脑控制。第三阶段,大脑也小脑均处于抵制状态,表现为睡觉或昏迷,严重者可能死亡。医学实验印证了为什么赵湘杰和郑晖刚喝完酒后在车多人多的路上行驶没有出事,在很短的路上反而连续出事而且不停车的反常行为。在两案认定的事实,出事前肇事者都有躲避的动作,主观上并没有放任危险后果的发生,但此时他们在酒精的作用下,反应迟钝,手脚已经不听使唤,出现了错误判断,导致行为失控。应当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酒后小脑的抑制所至,这与把回车作为故意撞人的犯罪工具造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把汽车作为到达目地的交通工具,由于酒精的作用才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只是交通肇事或其他过失犯罪;后者则把汽车作为达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其行为则构成故意犯罪。根据肇事者的行为特征证明肇事者是否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具有主观放任心态,对定罪量刑起着决定作用。过失犯罪、其情节再恶劣,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故意犯罪则可能被判处死刑。但由于这些因素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界限容易模糊,如何做出判断,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两位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都需要有充分确实的事实支持,不能根据发生的后果想当然地做出结论。如果根据事实难以分辨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应依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司法原则,对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按照(过于自信)过失来处理。
在案件审理当中,赵湘杰和郑晖都被认为有逃逸的情节,加重了处罚。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故意躲避法律追究,但酒后驾车的肇事者基本处于意识混乱状态,他们不停车的原因,不是害怕法律追究,而是因为没有意识到出事,而且事后都没有采取躲避法律追究、逃脱罪行的行为。如果这种不存在故意的行为属于逃逸,那与故意躲避法律追究的逃逸在本质上就有很大区别。如何认定这类行为,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容易在外界影响下做出错误定性。

独立监督与独立审判
赵湘杰案和郑晖案都因情节恶劣,引得一些媒体爆炒,百姓一片讨伐声,从而促使地方领导指示法院“从重从快”。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审理类似案件的法院,都经受着如何处理舆论、指示、独立审判三者关系的考验。
一般来说,这类案件一经媒体报道,都会成为百姓关注的社会新闻。比如,赵湘杰驾着公家的车去喝洒,造成一死一伤后去找小姐按摩;郑晖驾着军车去聚会,造成一老一小惨死回了宿舍。这类事件很容易让人们与痛恨的“腐败”、“特权”相联系,更加同情弱者,并为无辜者不平,甚至成为引发其他事端的导火索。扶助弱者,这本是人类善良的天性,也是做人的道德要求,但作为媒体,在评论事实时有意掩盖百姓不喜欢的观点,就可能出现将违法事件事事实之处的因素放大,点燃人们非理性的情绪。在中国,法制的因素十分薄弱,需要媒体的支持和维护,热衷于迎合“民意”,只追求商业利润,不是有良知、有社会责任的媒体所为。近年发生的几起最后判决为交通肇事的案件,在开始时都有一些媒体不顾事实真相一味煽情迎合“民意”,只要报纸有人买,国家法制如何、肇事者死活似乎都与之无关,重演着舆论杀人的悲剧。当年,张金柱临刑前曾说“我是被媒体整死的”。张金柱受到的是法律的判决还是媒体的判决?张金柱的死是媒体的胜利还是失败?在人们思考媒体和法律如何才能不错位时,已经审了5年的郑晖案,还有媒体在发布“郑晖死定了”的预言,扮演着媒体审判者的角色。其实,如果媒体认为法律不公正或是法官枉法,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将掌握的事实进行披露,或交给有关司法机关,并加以舆论监督,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弱者的利益。仅凭道听途说,主观猜测,甚至感性的渲染,对司法就不是监督而是干扰,背离了社会对媒体的期待。任何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侵害的案件,毫无疑问都应当得到公正审判,以扬善惩恶,这是媒体和法律的共同点。为了这个共同的目的,媒体对司法活动要多些监督少些干扰,尽可能为公正司法营造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功能和媒体显然不同,从事法院审判的法官十分清楚,法律有着自己独特的语言和思维逻辑,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由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法官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认同能够被证明的事实、切忌猜测和凭感觉判案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任何案件的判决都是通过对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做出深入细致的分析才能得出,完全有别于感觉和道德的判断。在审理一些社会关注的案件时,法律既不能受“民意”左右,也不能为了“民意”而去迎合媒体。尤其在一些民愤极大的案件审理当中,法律更不能为“民愤”所扭曲。其实,在更多的时候,对法院审判影响大的往往不是媒体怎么说,而是领导的批示。无论赵湘杰还是郑晖案,虽然舆论有干扰,但让法律发生犹豫的还是领导的批示。当然,任何一位地方官员都不会让法院违法裁判,但其中的倾向法官总要揣摩。在去年法院清理积压案件的时候,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因为法律和领导批示难以协调,遂置之一旁成为陈案。在现实中,一些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在依法审理中,法院受到“官”的压力远比舆论大。为了社会的进步,审判活动应当独立,法官应当有不怕得罪领导、不怕得罪媒体、承受社会压力、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对任何案件的审理,依据的只能是被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而不是社会的舆论或领导批示;对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法律而不是服从道德或“民意”。
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判独立,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原则,表现在案件的审理中,就是公开和独立,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监督,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种干扰,“公开”和“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一个事实并不复杂的郑晖案审理了七年、判决了八次,可能已经走到极致,但折射出中国司法在蹒跚中的进步。


此文发表于2004年《中国律师》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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