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信贷与夫妻共同财产制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杨玉熹
案例1:甲为了经商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银行经审核,认为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为了更确实地保障自己的债权,遂要求甲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甲于是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与银行。银行遂向甲发放了一笔30万元的贷款,期限五年。贷款经过两年后,甲停止还款,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甲的妻子乙对此提出异议。乙认为房屋属于甲乙二人共有,甲的抵押行为没有征得其同意,因此,抵押无效。
案例2:甲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银行经审核,认为其具有还款能力,遂向其发放住房贷款30万元,期限二十年,并 以甲所购的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房屋过户到甲的名下。十二年后,甲停止还款,银行遂要求行使抵押权。这时,甲的妻子乙对银行的行为提出异议。甲乙两人在房屋抵押期间结婚。丙认为房屋属于二人共有,因此,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未经其同意,银行只能对房屋价值的一半行使抵押权。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银行在办理个人信贷时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一、我国目前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夫妻在结婚时没有对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获得的全部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夫妻双方对于他们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共有的形态。在民法上,共有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相同的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共同共有人并不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是共同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制是一种共同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在处分财产时,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共同处理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处理。
上面讲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作为共财产处理的情况,那么婚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怎么处理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因为一定时间的婚姻生活而变成共同财产。
二、银行在办理个人信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我国很多家庭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因此,很多家庭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银行办理个人贷款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银行。银行由于没有考虑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经常忽略财产抵押还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问题。没有经过另一共有权人的同意,财产抵押的有效性是受到怀疑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这条规定,银行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债务。但这并没有完全解决诸如抵押权的有效性及银行在抵押物上优先受偿的问题。因此,银行在办理个人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了解客户的婚姻状况以及抵押财产的权利归属,如果抵押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银行应当要求客户提供配偶的委托或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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