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风险投资法律策划
为美国B公司对国内A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背景
A公司是国内注册的从事通讯设备制造及系统解决方案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个原始股东。B公司是美国的一家风险投资公司,B公司打算以直接或间接取得A公司控股权方式,直接或间接对A公司投入约伍千伍百万美元的股权性质的资金。
本所苏敏律师作为A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顾问,为该风险投资提供法律策划和服务。
案例分析:
B公司作为一家境外公司,对其投资有两项主要要求:一是希望其投资方式所取得的股权,相对于A公司的原始股东所保留的股权而言,其享有某些股权是优先股;二是希望所投资公司的股权在若干年后能在美国、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交易市场上市。
A公司及其股东的主要要求:1、A公司能得到风险投资以便扩大及提升其业务;2、 原始股东在A公司的原始投资有部分可套现; 3、原始股东仍直接或间接拥有A公司部分股权和管理权,并不完全退出。
由于国内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包括公司方面的法律中,没有关于优先股的规定,B公司优先股要求无法在现有中国法律框架内得到满足,且国内法律中对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的限制较多且审批手续繁多。另外,国内法律对公司资本及股权的规定方面缺乏进行国际资本运作所要求的灵活性。
基于前述考虑,为满足各方面的要求,我们设计了如下操作方案:
第一步:由A公司三个原始股东在开曼群岛先设立一家C公司,成立C公司的目的是为B公司风险投资的进入设立平台和接口。选择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是为了在将来在海外上市的便利。因为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股票交易所都接受开曼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且在开曼公司进行股份变动或流通交易不会引起当地税项。
第二步:由C公司与A公司的三个原始股东订立股权收购协议,收购三个原始股东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通过这一收购交易,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通过由C公司向A公司的三个原始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使原始股东的原始投资部分套现,另一个目的是通过收购三个股东的全部股权,使C公司成为占有国内A公司100%股权的控股公司,这为B公司通过直接进入C公司从而间接进入A公司搭好桥梁和通道。
第三步: C公司与B公司签定股权认购协议,由B公司以约伍千伍百万美元认购C公司对其所发行的优先股股票,并由B公司取得C公司的控股权;在订立该股票认购协议的同时,由C公司的三个原始股东与B公司订立股东协议,通过该协议约定B公司在对C公司的管理、控制、利润分配,清算分配及其他方面的优先权,具体实现B公司的优先股方面的要求。
具体服务内容
为完成本次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很多,下面仅列举主要工作:
- 为确立风险投资的全部法律结构提供法律意见;
- 起草与风险投资有关的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所有文件;
- 审查由风险投资中的其他方及其法律顾问或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 协助委托人制作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件;
- 应委托人要求参加与风险投资有关的谈判或会议;
- 协助委托人处理与风险投资中的其他各方极其顾问或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可能需要的联络工作;
- 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办理政府审批(尤其是外经贸部关于境外投资参股的审批)、登记及其他相关工作;
- 协助委托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配合其他方或其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工作,并就为交易需要而设立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清理、合同审查等事项按中国法律进行确认和提供法律意见。
案例总结
本次法律服务是与境外公司投资境内公司的风险投资有关,其中涉及中国外商投资法、公司法、国内企业或个人境外投资法律及法规,开曼公司法、风险投资的国际惯常做法、优先股、期权、认购股权证及其他资本运作工具等方面的法律及国际惯例。不仅要求律师的反应对它们非常熟悉,而且能灵活运用和变通。另外,熟练英文和对国际风险投资及资本市场的了解也必不可少。
本所律师设立的前述交易结构,目前已成为外国风险投资进入国内时所采用的经典结构。
|